当事人罗某:“之前我就向老板提出了离职申请,也征得他的同意。现在我都已经在新公司上班了,为什么还要求我返岗?”
某公司老板:“他没有提前一个月报批就擅自离岗,我不同意之后,他竟然联合朋友一起对我进行人身威胁!”
近日,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运用“土味”的调解技巧成功调解了一起劳资纠纷。
据了解,当事人罗某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近日因离职一事与公司发生纠纷。罗某自述于月初的时候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并获得公司老板的口头批准。基于这一初步认可,罗某于次日前往新工作岗位就职,但在月中的时候却接到了原公司要求返岗的通知。面对这份突如其来的返岗通知,罗某感到既困惑又愤怒。而公司老板则表示,在提出希望罗某返回工作岗位的要求后,遭遇到了罗某及其朋友对自己的人身威胁。
当罗某要求结算工资时,公司则主张:一是工资可以足额发放,但罗某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并通过离职程序,而这次返岗工作要做满一个月。二是工资可以当场发放,但要扣除月工资的50%。
公司的两个方案罗某均不同意,他要求公司当场足额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在调解现场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现场“火药味”十足,案件该如何化解呢?
梳理矛盾焦点,“土味”调解方法能否巧妙“熄火”?
调解员意识到要妥善处理好双方的纠纷,不能墨守成规,也不能采用以往的调解方式面对面交谈。因此,调解员另辟蹊径,巧妙“熄火”。
调解员首先梳理出本案争议的焦点:
1.员工离职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
2.员工未履行一个月报批手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限制员工离职,并以离职未经用人单位批准为由拒发放劳动报酬?
3.当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期限是多久?
接着,调解员认为案件的突破点在于公司。于是运用“土味”调解方式开展调解。
调解员先是充分运用肢体语言,碰了碰公司老板手臂,邀请他到大厅单独沟通,同时也递给了他一瓶水,请他与自己随意倚靠着沙发,并以拉家常的方式和他聊家乡和来深的经历。
开放的空间、话题的转移、随意的坐姿、极具人情味的交谈,这一调解方式充满“土味”,不断拉近调解员与公司老板的心理距离。慢慢地,公司老板也放下了对调解员的戒备。
调解员抓住契机,认为此次矛盾主要是‘一口气’的问题,说道:“老板是好的老板,员工也是不错的员工。只是方法不对的话,就会造成负面影响。”
之后调解员针对梳理出来的矛盾焦点,逐一向公司老板解释。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鉴于罗某目前并非处于试用期,因此他确实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此外,这一法规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此权利被法律视为形成权,意味着劳动者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提出离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效力,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因此,罗某一经作出离职申请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则不能限制罗某的解除行为,也不能主张罗某解除关系的行为无效。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公司如果主张因员工急辞造成了损失,需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损失金额才能扣除工资,否则随意扣除工资,公司将面临被认定为克扣劳动报酬的法律风险。
第三,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第四,罗某的做法固然不对,但罗某的朋友也是出于好心,若坚决要求罗某的朋友过来道歉,罗某的面子抹不开,案件也始终僵持在这里,无法处理。
“土味”调解技巧虽土,但很管用
调解员充满同理心与专业法律素养的劝解,让老板陷入了深思。意识到老板的态度有所松动,调解员不再作过多法律上的论述,而是适时拍了拍老板肩膀,说:“兄弟,何必为这一点小事情闹得面红耳赤呢?把时间花在生产与经营上不是更好吗?”听到调解员一番话后,公司老板逐渐释怀,并主动提出当场结算罗某的工资,不扣除任何款项,也不需要罗某朋友到场道歉。
得到公司老板的答案后,调解员让双方当事人重新面对面沟通,并拍了拍罗某的肩膀,如实告知了公司老板的决定。公司老板的让步也让罗某意识到威胁行为是错误的,主动向老板道歉,双方握手言和。至此,此次矛盾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员运用有个性、有人情味的“土味”调解技巧,以接地气的方式搭建沟通桥梁,更容易与当事人共情,促使当事人放下成见,有效缓和双方当事人的紧张情绪,促使双方从对立转为和解,最终握手言和,让火药味的对话变成了和谐的音符,成功为社区和谐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