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龙岗区“警保司”(民警、保险员、驻所人民调解员)三员联调示范点,龙岗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积极开展交通事故诉源治理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驻所人民调解员利用警保司联动平台,主动约见当事人、保险理赔员到交警中队开展调解,大幅提升调解的效率和协议的执行率。近日,龙岗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再次成功化解一宗交通事故死亡纠纷,当事人向深圳公安局局长信箱平台投递了感谢信,赞扬调解员的高效处理助其快速获赔。
前不久,当事人彭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龙岗区某路时,与斜穿道路的行人夏某发生碰撞,造成彭某车辆部分受损,夏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疏忽大意,未察明道路情况,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行人夏某在穿越机动车道时,未从规定的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未注意观察道路车辆情况,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肇事者彭某与死者夏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对于事故责任划分,彭某和死者家属均无异议,但在人身损害赔偿款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于是,双方当事人前往龙岗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接到案件后,区司法局、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指派了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蒋晴开展工作。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因突如其来的丧亲之痛而表现的情绪极其不稳。但调解员通过认真分析案件情况,与双方当事人抽丝剥茧的交谈,发现双方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赔偿金额问题。由于夏某去世时未婚,双亲已逝,没有需要其赡养及抚养的人员,调解员依据《广东省202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核算出损害赔偿金额为161万余元,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等责任划分,死者家属应获得共计104万余元的赔偿,对此,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同。调解员趁热打铁,迅速约见保险专员到场参与调解过程。
起初,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98万元,其余部分要求彭某自行承担,彭某明确拒绝,坚持要求保险公司给予全额理赔,同时,彭某认为死者夏某既然承担本次事故40%的责任,理应由死者家属赔付其车辆维修费8000元。彭某突如其来的“反向索赔”,使得死者家属情绪波动较大,其表示如果不按上述赔偿额赔付,就选择走司法途径解决。
为避免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先耐心安抚死者家属,对夏某的离世表示惋惜,对家属哀恸的心情表示理解,随后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分别沟通。调解员向保险专员阐明了保险公司在此案中的法律责任和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建议其向上级反映情况,提高赔付金额至104万元,同时减免彭某8000元修车费,尽快促成调解。保险专员和上级沟通后,表示可以将赔付金额提高至100万元,同时免除彭某的车辆维修费。经过几轮连续协调,三方终于达成赔偿协议,至此纠纷圆满化解。
自“警保司”三元联调工作制度实施以来,龙岗区各交警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践行“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工作理念,成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3027宗,调解成功率达到100%,助力交通事故快速定责、快速赔付、快速撤离,及时为事故各方当事人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