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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调解一线(第53期)】未成年人“自愿”文身,商家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7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会造成未成年人皮肤过敏、感染,诱发皮肤病变,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将来在求学、参军、就业过程中受限,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那么,若有未成年人自愿文身,文身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最近,家住龙岗区布吉街道的谢先生发现儿子小谢有些反常,他在炎热天气里还穿长袖衣服捂着胳膊,几乎24小时不脱下来,似乎很怕别人发现什么。谢先生心存疑惑,多次询问小谢缘由,这才得知:儿子为了耍酷,瞒着家人找某文身店在胳膊上文了一条“龙”,又怕父母责骂,所以在家都穿长袖衣服遮盖。得知真相的谢先生气愤不已,要求文身店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主动联系布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罗岗派出所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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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员首先组织当事人开展面对面调解,在听取案情描述后,迅速梳理出了双方矛盾焦点:仍是未成年人的小谢,未取得父母同意私自文身,责任由谁承担?谢先生认为文身店未征得法定监护人同意私自给小谢文身,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责任。某文身店则表示,小谢的身高体型看起来与成年人没有差别,店方并不知晓对方初中生的身份,小谢的文身行为完全出于自愿,坚决不同意退款和赔偿。

  为缩小矛盾分歧,调解员决定通过以案普法的形式,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第五条规定,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小谢年仅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辨别和控制能力存在局限性,无法对文身行为引起的相应后果进行正确判断,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对事件存在过错;某文身店在未核实小谢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基于商业利益擅自为其进行文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通过调解员情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某文身店老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后悔为了一时蝇头小利而忽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今后一定仔细核实消费者的年龄身份,确保文身服务合法开展。小谢的父亲谢先生也进行了深刻反思,承诺以后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最终,在调解员的促成下,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某文身店自愿退还文身费用800元,并赔偿小谢消除文身诊治费3000元。

  未成年人文身不仅损害其身心健康,还可能使其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受阻。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对顾客的年龄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当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或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使未成年人自觉理性拒绝文身,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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