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邹某某于2024年3月9日入职深圳市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招生老师。双方于2024年4月10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11日至5月2日期间,邹某某因病在某医院进行门诊和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用17699.11元。因邹某某入职当月(2024年3月)的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未及时缴纳,导致上述医疗费用无法通过医保统筹报销。邹某某与公司就医疗费承担问题协商未果,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以微信通知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2024年6月28日,邹某某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龙岗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后,决定给予邹某某法律援助,并于2024年7月3日指派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马宁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受援人,全面了解案情,协助其梳理证据,并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为:1.确认邹某某与公司2024年3月9日至2024年6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1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119.57元;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60元;4.公司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可报销的医疗费用17699.11元。
仲裁过程中,公司辩称延迟缴纳社会保险系因邹某某未及时提供资料所致,损失应自行承担。为查明医保缴纳具体情况及可报销金额,承办律师积极沟通承办仲裁员,后仲裁庭依职权先后两次向医疗保障部门发函调查。此外,承办律师还指导邹某某前往医院将住院期间的费用清单按日期、按药品种类进行区分,获得最新的费用清单后,承办律师将该清单补充给医疗保障部门,以便其准确认定可报销的费用明细。最终,医疗保障部门复函明确:1.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为邹某某补缴了2024年3月医疗保险;2.邹某某2024年4月28日至30日住院期间,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为13837.59元。
2024年9月2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承办律师在仲裁庭上提出核心代理意见: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邹某某入职后明确要求购买社会保险,公司承诺入职第一个月即开始购买社会保险;邹某某在后续多次询问公司购买社会保险的进度问题,公司均表示已正常购买;在邹某某住院治疗时,公司却又称由于系统问题导致社会保险没有购买成功。因此,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未依法及时为邹某某缴纳2024年3月医疗保险,直接导致邹某某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公司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该意见被仲裁庭采纳。
2025年5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确认双方2024年3月9日至6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公司向邹某某支付2024年4月28日至30日的医疗费损失13837.59元;三、公司向邹某某支付2024年5月1日工资108.51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在收到裁决后,承办律师持续与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主动向邹某某支付了全部款项。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受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清晰:一是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配合”为由免除其及时参保缴费的法定义务;二是损失金额如何依法确定。
仲裁裁决结果明确了以下法律适用原则: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任何理由而转移或免除。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履行缴费义务,致使劳动者在医保待遇等待期内无法享受报销的,应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通过专业代理,积极推动仲裁机构向行政主管部门调取关键证据,准确锁定医保基金可予支付的具体金额,为受援人争取到13837.59元的医疗费赔偿,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本案虽涉案金额不大,但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和指导价值,它警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参保缴费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也彰显了法律援助在依法维权、平衡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保险制度落实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