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6月9日清晨7时许,廖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园行人通道散步时,突遭意外——正在篮球场打球的杨某某救球后,用双手摇晃公园通道旁铁制栅栏,导致整排栅栏倾倒,砸中廖某某右腿。事故造成廖某某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内侧交叉韧带撕裂、半月板损伤。事故发生后,廖某某先后经三家医院进行手术及康复治疗,又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十级。
事故发生后,廖某某家庭陷入双重困境:一方面,因伤势较重、生活不便需专人护理,家庭照料压力陡增;另一方面,前期治疗已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后续拆除内固定手术还需1.2万元左右,加上护理费、交通费等开支,家庭经济不堪重负。然而,杨某某仅支付极少量医疗费后,便以“收入微薄、无力赔偿”为由拒绝继续承担责任;公园管理方深圳某服务公司则声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责任推给杨某某,双方互相推诿,廖某某的维权之路陷入僵局。
2024年2月19日,廖某某以杨某某、深圳某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56908.5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1900元、伤残赔偿金145346元、伤残鉴定费用2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230254.5元。2.判定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24年3月,廖某某了解到法律援助的维权途径,遂于2024年3月16日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龙岗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后,决定给予廖某某法律援助,并于2024年3月21日指派广东赛维律师事务所张敏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与廖某某当面沟通,详细了解案情与诉求,鉴于廖某某在申请法律援助前已自行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针对其起诉材料中不足的部分,承办律师予以指导并帮其补充提交报警回执、微信聊天记录、公园现场照片、公园物业管理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
在开庭前,承办律师注意到深圳市统计局最新发布了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新数据(76910元),较此前参考标准有所提高。为最大程度维护廖某某的权益,承办律师当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残疾赔偿金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的规定,在开庭前指导并帮助廖某某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伤残赔偿金从最初主张的145346元,调整为153820元(76910元×20年×10%),并基于深圳某服务公司申请追加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补充请求深圳某服务公司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确保赔偿主张全面、合理、合法且未来最大程度的得到执行。
承办律师梳理出案件核心争议点:一是深圳某服务公司对公园栅栏的维护是否存在失职;二是杨某某与公园管理方的责任如何划分;三是深圳某服务公司投保的公众责任险能否覆盖赔偿。承办律师对此分别给出针对性分析:1.针对深圳某服务公司“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辩解,重点指出:公园栅栏作为公共设施,需具备抵御合理外力的稳固性,而深圳某服务公司未及时修复松动部件,也未设置“禁止摇晃”警示标识,属于明显失职。2.针对杨某某与公园管理方责任划分的问题。杨某某无故在行人通道一侧栅栏摇晃导致栅栏整排倾倒致使廖某某受伤,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涉案事故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园的铁栅栏破烂不堪、固定不牢固,物业日常检查维修流于形式,公园物业管理单位存在严重过错和责任。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及被告履行能力,主张杨某某与公园管理方共同承担责任。3.针对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免赔条款有效”的主张,提出“该条款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应属无效”的抗辩意见。
2024年6月18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审理期间,法官为查清事实,细致核对每一份证据,不但调取了现场案发时的监控录像供庭审质证,同时于庭审次日组织各方共同前往涉案公园现场勘察。
承办律师根据监控录像、现场勘察情况指出,事故距庭审之日已久,如今已无法完全还原事故发生当时铁栅栏的恶劣情况,现场查看的栏杆已被事后或近期、临时加固,缺乏足够的客观性。即便如此,现场依旧可见黄色的栅栏底座存在严重生锈损坏开裂、众多地面螺丝孔均空洞未固定的情况,白色栅栏存在严重破旧生锈损坏,插入黄色底座不牢且未固定的情况,破烂断裂的栏杆继续使用、用已腐的木条、生锈的细铁丝等物品简单应付的情况。如今栅栏依旧不牢固,受到轻微外力便已发生晃动,若外力稍大则很可能倾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2024年7月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基本全面采纳承办律师的核心意见,认定杨某某承担60%责任(赔偿140717.1元),深圳某服务公司因管理失职承担40%责任(赔偿93811.4元),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公众责任险限额内对深圳某服务公司的赔偿款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深圳某服务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于2024年8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廖某某得知后情绪焦虑,担心维权功亏一篑。承办律师考虑到廖某某的实际情况,一边安抚其情绪,一边帮其梳理应诉答辩思路。2024年12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按判决要求向廖某某支付了93811.4元赔偿款,但杨某某仍以“无力支付”为由拒绝履行。为确保赔偿款全额到位,承办律师再次帮助指导廖某某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点评】
本案展现了法律援助律师在侵权纠纷中的关键作用,体现了司法公正对困难群体的制度性关怀。一方面,受援人因侵权陷入维权困境,法援律师不仅细心耐心用心安抚当事人情绪,还提供了专业的诉讼代理服务,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援律师在承办过程中展现的尽职调查与专业策略,为同类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这一过程凸显了法律援助制度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的深刻转型——律师不再仅是程序参与者,而是成为了平衡诉讼能力、实现实质正义的核心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