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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援故事(第54期)】李某某职业伤害生活保障费纠纷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6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为MT外卖众包网约配送员。2022年8月21日,李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22年9月22日,北京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为李某某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伤害确认。2022年10月9日,李某某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职业伤害。2023年1月6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确认职业伤害期为2022年8月21日至2022年12月8日。2023年1月20日,北京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月支付李某某生活保障费8653.33元。2023年2月9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李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职业伤害保障待遇42721元。

  2023年8月8日,李某某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8月21日至2022年12月8日期间生活保障费差额18846.67元(7500/30*110天-8653.33)。即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李某某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向李某某送达《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深龙劳人仲案【2023】375号。

  2023年8月8日,李某某不服上述决定,因经济困难向深圳市龙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23年8月10日,深圳市龙岗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李某某提供的材料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并于8月11日指派广东赛维律师事务所康晓波律师为李某某代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并领取案卷材料后,立即约见李某某面谈,详细沟通了解案情。经了解,李某某是某某外卖众包网约配送员,通过MT众包App与MT众包平台服务的实际运营商上海某智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众包平台服务协议》,与MT众包配送合作商(按照相应标准对网约配送员所提供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支付相应服务费的法律主体)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注:2023年配送合作商为湖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某某在本案立案后案外人提出和解时才知道2022年事故发生时配送合作商为广西自贸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承办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开始为李某某分析案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2021年7月16日印发)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2〕14号,2022年6月1日起实施)的精神,新业态企业与新业者建立新型用工关系的,应保障新业者取得从业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安全等基本权益。李某某属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配送合作商属于依托平台完成工作和接受新业态企业劳动管理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即“新型用工关系”),与北京某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并无劳动关系。

  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21〕110号,2021年12月31日印发)和《广东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2〕16号,2022年7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规定,平台企业应当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职业伤害保障费在试点期间各行业类型每单缴费标准暂按国家规定的行业缴费基准额标准执行,即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分别按每单0.04元、0.06元、0.04元、0.2元执行。发生职业伤害后,由社保部门确认是否为职业伤害,是否构成伤残,并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的生活保障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平台企业承担。生活保障费具体标准由平台企业与职业伤害人员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协议协商确定。平台企业实际发放的生活保障费标准不应低于职业伤害确认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月),可按治疗职业伤害期的实际天数折算发放。职业伤害人员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需护理意见的,由所在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负责安排护理或者向职业伤害人员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可以参照所在治疗医疗机构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协议协商确定。

  综上,职业伤害保障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保险,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中的社会保险纠纷(类似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经分析案情确立法律关系后,考虑李某某劳动仲裁申请未予受理,且《广东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四十条规定“职业伤害人员对由平台企业承担的生活保障费等待遇产生争议的,可与平台企业有关方面协商解决或者向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现行法律无职业伤害保障相关案由规定的情况下,承办律师为李某某确定代理方案:一、仍按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纠纷案由立案,具体案由待立案后可由法官释明变更。二、按2022年深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主张生活保障费差额。三、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标准增加住院期间护理费诉请。李某某对承办律师的代理方案表示认可。

  随后立即指导李某某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准备诉状,诉讼请求为:

  一、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8月21日至2022年12月8日职业伤害期生活保障费差额人民币21551.57元(164754元/12*0.6 /30*110天-8653.33);

  二、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5700元(150元/天*38天);

  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承办律师于2023年8月16日对本案提交网上立案申请,2023年8月23日,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补充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龙岗区的材料,并建议删除起诉状第二项诉求,该项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经和法院沟通本案特殊情况,并补充提交MT众包注册信息及订单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2023年8月29日立案申请审核通过,法院正式受理,案号为(2023)粤0307诉前调36843号。

  2023年11月10日,因李某某与案外人广西自贸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向李某某支付护理费5700元,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撤回 (2023) 粤 0307 诉前调 36843 号案件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第 2 项诉请,即: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 5700 元(150 元/天*38 天)。

  2024年1月5日调解失败,法院转正式立案,案号为(2024)粤0307民初844号。

  本案于2024年1月10日开庭,李某某及承办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与原告协议协商确定生活保障费具体标准,该标准是否合法。

  被告辩称,被告支付原告的生活保障费标准是经双方协商确定,原告不应任意反悔。依据《广东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的生活保障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平台企业承担。生活保障费具体标准由平台企业与职业伤害人员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协议协商确定。平台企业实际发放的生活保障费标准不应低于职业伤害确认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月),可按治疗职业伤害期的实际天数折算发放。……”,可知生活保障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由双方意思自治。2023年1月20日,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商定支付生活保障费,同日原告收取该笔款项8653.33元,其对于被告支付的保障费计算标准是知悉的,不存在重大误解,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2023年7月24日,原告仅以其他骑手支付标准比其高为由,主张不应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并补偿差额,有违诚信原则。双方在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达成的合意,合法有效,不能反悔。即便双方未达成一致,原告要求支付的职业伤害期生活保障费标准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广东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是为了支持新就业形态下用工风险问题的试点工作,平台服务机构也承担起了较大的社会责任,为原告购买了商业保险,原告受伤后也因此获得了相应的保险待遇,即获得了切实保障,而生活保障费是为了保障骑手在受伤之后有最基础的生活保障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平合理。目前司法类案判决也均支持以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是双方权益合理平衡分配的体现,也是该政策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生活保障费的本意是保障骑手发生职业伤害期间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既不是让每一位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收入维持不变,也不是令其获得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另悉,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收到侵权人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的18000元,自平台服务机构购买的商业保险处获赔6100元,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721元。此外,原告因交通事故亦提起诉讼,请求包括误工损失等的各项损失,原告的合法权益均有相应的途径获得保障。如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向不存在侵权过错且不存在劳动、劳务关系的平台企业过度主张承担社会责任,与《办法》制定精神相违背,也将极大加重被告的经营压力。

  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在庭上主要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未依据《广东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与原告协议协商确定生活保障费具体标准,仅告知原告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原告自2022年8月受伤至今,一直在治疗康复中,2023年12月刚做完第三次手术,伤势还未完全恢复,因此也未能正常参加工作。2023年11月28日,(2023)粤03民终29065号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为337810.15元,其中原告自行承担除交强险保额外20%的责任。原告交通事故自行承担的部分和近两年的收入损失数十万元。而职伤仅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721元,生活保障费被告仅赔偿8653.33元。上述赔偿款即便加上交通事故27220元误工费损失(原告个人还需承担一部分误工费,除去误工费,交通事故其余损失均为原告实际支出费用或对伤残的赔偿),也远远不够弥补原告实际损失,况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原告终身残疾的补助,不是对原告误工损失的赔偿。原告自费购买的意外险仅赔偿医药费6100元,未足额赔付,意外伤残赔偿金还拒赔。因此,被告称原告在交通事故案和商业保险中已获得足额赔偿毫无根据。

  三、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商业保险赔偿不能和职伤保障待遇混为一谈,原告依法有权向被告主张生活保障费差额,有权同时主张职伤保障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商业保险赔偿,三者并不冲突。职伤保障待遇类似工伤保险待遇,是平台企业向政府缴纳职伤保障费,政府向职业伤害人员支付职伤保障待遇。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关系,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赔偿。商业保险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

  2024年2月28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据《广东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认为本案中,在原告申请生活保障费后,被告明确告知原告生活保障费计发标准,原告当下未提出异议,且实际收取被告发放的生活保障费半年时间内亦未提出异议,应视双方已就生活保障费标准进行了协商确定,且双方协商确定的生活保障费标准不低于前述最低标准,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后,本案原告李某某不服,于2024年2月29日提起上诉。李某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求。2024年3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号(2024)粤03民终17765号。

  2024年4月1日,李某某与案外人广西自贸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再次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10日内向李某某支付赔偿款20000元,李某某收到款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2024年4月11日,李某某收到案外人支付的赔偿款20000元。2024年4月12日,李某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案件点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以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运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快递员、代驾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快速增长,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消费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大多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平等民事关系,属于新型用工关系,如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的,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为解决法律的滞后和空缺,破解新业态从业人员没有工伤保险的职业伤害补偿问题,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2021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0号),决定选择部分规模较大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平台企业(后确定为曹操出行、美团、饿了么、达达、闪送、货拉拉、快狗打车7家平台企业),为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四川7省市执行本平台订单任务的全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试点期限2年,同步公布《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2年6月19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6号),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本案所涉及MT外卖网约配送员李某某职业伤害发生在2022年8月21日,正逢《广东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刚实施不久。社保部门及时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721元等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解决了李某某受伤后基本生活无保障的燃眉之急。但李某某受伤后长期无工作收入,前期已垫付医药费2万余元,且须进行多次后续手术治疗,北京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月支付李某某的生活保障费8653.33元无异于杯水车薪,也严重侵害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代理李某某职业伤害生活保障费纠纷案,是一种新型的劳资纠纷,无明确案由。虽然劳动仲裁阶段劳动仲裁部门以李某某申请事项不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该案,后承办律师坚持通过诉讼和庭外和解方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在劳动仲裁请求的基础上增加生活保障费的数额和护理费请求,为其争取到5700元的护理费和20000元的生活保障费,全面有效地维护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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