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司法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 > 法援故事

【龙岗法援故事(第53期)】黎某某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13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黎某某从阳江老家来到深圳打工,2020年10月22日入职深圳市某五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模具部师傅的工作。2023年8月,公司给黎某某调岗,黎某某不同意。后公司将《调岗通知书》《限期到岗通知书》送达给黎某某,并录视频为证。

  公司安排人顶替了黎某某的工作岗位,并于2023年9月21日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黎某某的劳动关系。

  黎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向深圳市龙岗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深圳市龙岗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黎某某符合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于2023年10月18日指派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马兰兰律师作为黎某某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了黎某某,认真听取黎某某对其劳动案件的陈述以及相关诉求。

  承办律师分析认为此案核心问题如下:首先,用人单位对黎某某的调岗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其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同意调岗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最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员工的年休假工资。另外证据方面,需要在黎某某提交的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对其后续产生的需要补充的证据在举证期限内进行提交;同时收到用人单位的答辩状和证据后,对其证据进行分析质证;最后认真准备庭审资料,代理受援人进行出庭应诉。

  2023年11月28日,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承办律师与黎某某共同参加开庭。结合庭审情况,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事实部分并不复杂。关于公司对受援人的调岗行为,公司并未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其调岗行为的合法和合理性,虽然黎某某与公司对于调岗的原因各执一词,但是双方对于各自调岗的主张均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可以认定的事实是双方并未就调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公司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是通过简单粗暴的赶人和私自封卡的方式强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关于年休假的工资问题,黎某某在离职之前已经享受过年休假,但是年休假并未休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施行带薪年休假制,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的时候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与员工的工资一起发给员工。

  2024年2月1日,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年休假工资。此案先后历经劳动仲裁、一审等程序,一审阶段系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与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一致。判决下来以后,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支付了全部判决金额,至此本案完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因员工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反映了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对劳动者调岗的随意性以及未适用合法程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待不愿意调岗的劳动者,未给予充分的尊重,随意支配管理权,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借助法律援助成功捍卫权益,是法律保护的具体体现。

  劳动者在面临调岗时,应保持理性,同时要与用人单位沟通调岗的原因、新岗位的具体职责、薪资待遇等信息,用以判断调岗的合理性。若认为调岗不合理,则向用人单位书面表达意见,并表明希望继续按原合同履行或协商其他解决方案的意愿。需要注意的是,要保留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岗位时,应有合法合理的调岗依据。调岗前,一般应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听取劳动者的意见。送达调岗通知应保留相关证据,防范劳动纠纷风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