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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援故事(第48期)】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1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2018年开始,于某某以其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某花园X栋XX房的住所为经营点,同时租用南湾街道南岭黄金北路某无名铁皮房为加工点,在未取得“法兰克穆勒”(FRANCK MULLER)“宇舶(HUBLOT) ” 手表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购进带有该两种品牌注册商标的成品整装手表,及包装盒、吊牌、质保卡等配件,安排被告人丛某负责财务、安排林某杰、牟某负责折装手表、林某燕负责数钻配钻,将拆开的表壳、表盘及碎钻等配件,交由黄金北路某无名铁皮房加工窝点的莫某森、莫某益等人对表壳、表盘等进行镶钻加工,再将加工后的配件拿回某花园X栋XX房经营点,由林某杰、牟某组装后,以镶钻款对外销售。

  2020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对某花园X栋XX房经营点、某无名铁皮房加工点进行查处,抓获丛某、控制工人一批 ,于某某于2021年3月26日在惠州市惠阳区某花园内被抓获。同时,公安机关在南湾街道某花园X栋XX房经营点内缴获“法兰克穆勒” (FRANCK MULLER)“宇舶” (HUBLOT) 手表、表盘、机芯及手表拆装工具等一批;在某无名铁皮房加工点缴获镶钻工具等一批。经统计,涉案金额共计3936025.5元。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以被告人于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于2021年3月11日、2021年10月27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2022年2月14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2022年2月28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对其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深圳市龙岗区法律援助中心于2022年3月29日指派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的杜楚苏律师为于某某一审阶段辩护人。杜楚苏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在制作了阅卷笔录后,立即会见被告人于某某,进一步了解案情。

  通过认真细致的研判,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与一般假冒注册商标案存在明显不同,不是通常意义的“制假售假”行为,具体如下:

  1.本案被告人于某某并不从事生产、伪造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案涉被扣押的手表几乎都是他人提供的正品手表,于某某仅根据客户喜好或者要求对正品手表进行镶钻的加工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从于某某处扣押的手表及配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被告人于某某在2017年5月26日,曾注册了“深圳市欧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包含“钻石、钻石镶嵌品的销售”;许可经营项目有“钟表加工”。同时,于某某对正品手表进行镶钻的行为主要都是基于客户自身对其手表美观或者增值的要求,镶钻过程中于某某并没有对原手表的注册商标进行任何改动。

  3.公安机关提供的案涉手表为假冒手表的初步鉴定证明是报案人上海永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与上海精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提供的。该两家公司既不是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也不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并且上述两家公司在出具初步鉴定证明时对手表的真伪对比、真伪鉴别方法以及对被控假冒手表及配件的鉴定具体情况的描述均未载明。特别是证人证言中上海永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的陈述中明确表示在涉案现场查获手表时并未通知商标权利人的鉴定代理人,只是通过微信照片进行的鉴定。承办律师认为仅凭照片就认定案涉手表全部为假冒品的初步鉴定证明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平性均存疑。

  4.公安机关在制作的涉案金额统计表中,“宇舶”牌手表有4块为全新未进行拆装及镶钻,金额总计113845元;“法穆兰克勒”牌手表有127块未进行拆装及镶钻,金额总计为3010680元。已拆装及镶钻的手表仅有18块,金额仅为811500元。现场查扣的149块手表中,有多达131块手表未进行任何镶钻加工行为,如果该131块未拆手表全系正品,又没有进行镶钻的加工行为,那么只能将这131块手表认定为单纯的二手表买卖行为,不存在侵权的可能,此131块涉案手表数量及金额应当剔除,且应当返还被告人于某某。

  2022年4月13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承办律师在庭上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于某某在主观上明知涉案的手表及零配件为侵权产品,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二、被告于某某在本案中不存在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其镶钻的手表均为正品。

  三、本案报案人提供的鉴定证明,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四、在事实方面,公安机关认定的侵权产品数量和涉案数额与事实不符,案涉有多达131块手表并未进行拆装、镶钻加工行为,不应统计为本案犯罪金额,应当予以剔除。

  五、被告人于某某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更能符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院认真研判了本案案情及相关证据,结合被告人于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采纳了承办律师合理辩护意见。同时鉴于现场查获的涉案侵权产品并未流入社会,酌情对被告人于某某从轻处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某某的量刑过重,予以调整,同意对于某某适用缓刑。2023年1月1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2)粤0307刑初5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将扣押的未加工的127块“法兰克穆勒”(FRANCK MULLER)、4块“宇舶”宇舶 (HUBLOT) 手表依法退还被告人于某某。

  判决作出后,于某某服从判决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案件点评】   

  本案与一般假冒注册商标罪存在不同。首先,被告人于某某主观上并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虽然其确实存在对“法兰克穆勒”“宇舶”这两个品牌的手表进行镶钻,但镶钻的行为一方面是基于客户自身对其手表美观或者增值的要求,一方面镶钻的行为并没有对原手表的注册商标进行任何改动。基于现代刑法人权保障的观念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对这类行为的存在应有一定的容忍度,因为刑法首先要得到一般民众的理解和尊重,它的规范功能才能得以正常发挥。其次,案涉共有131块手表为原状并未进行任何拆装。如果不能证明该131块原状手表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证据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则不应将131块原装手表的总价值统计为犯罪数额。

  最终法院鉴于现场查获的涉案侵权产品并未流入社会,酌情对于某某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过重的量刑予以调整,并对于某某适用缓刑。这样的判决结果可以更好使于某某改过自新,反思自身的错误带来的后果,也能促使其在后续的人生中能够知法守法,积极改过自新,符合惩罚和教育相互结合的法律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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