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各公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地位平等,因此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纵向分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其次,除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再次,遵循优先受理原则。《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最后,部分公证事项(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无地域管辖限制。司法部2020年12月4日发布《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公证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申请人申请办理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一公证机构提出,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公证书用于涉外或涉港澳台的,应当由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