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应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二)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或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