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要求,自2021年6月1日起,龙岗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龙岗区人民政府管辖:
(一)对区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区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其他应当由区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法律法规对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