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5日9时30分,龙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龙城街道爱联社区星河时代花园小区时,发现当事人李xx未将可回收物品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调查与处理
龙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通过在现场调查询问后,于2021年9月15日9时30分向李xx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李xx于2021年9月15日12时前自行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9月15日14时40分,龙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再次到龙城街道爱联社区星河时代花园小区检查,发现仍然存在未将可回收物品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的行为当事人拒不整改,2021年9月23日,当事人李xx到龙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将调查取证的相关情况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李xx,当事人李xx,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相关情况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均未提出异议。2021年9月23日,李xx,到龙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处罚,且书面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并要求尽快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9月23日我局依法制发[2021]深龙龙城罚决字第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李xx,当事人李xx于2021年9月23日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50元义务。
三、法律分析
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条款明确可回收物中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其他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李xx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将可回收物品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四、典型意义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了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要求深圳市市民群众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如果不履行将垃圾分类投放的义务,则条例就失去意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是为了将废物有效利用,促进资源可循环利用效率,从而减少浪费,保护环境。处罚不履行义务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可以发挥法律的教育、惩罚与评价作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的垃圾分类投放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