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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开车门致人受伤 警惕“小疏忽”惹来“大麻烦”

发布时间: 2026-08-31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周某驾驶私家车行至市区某路段时,因需下车取物,将车辆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周某打开驾驶室车门时,未仔细观察后方情况,恰遇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后方驶来,躲闪不及撞上车门,导致孙某腿部软组织挫伤,电动自行车轻微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违规在非机动车道停车,且开门时未观察路况,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协商赔偿时,保险公司认为孙某骑车时也应注意观察前方情况,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故不愿全额赔付。孙某遂将周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违规停车、开门未履行安全观察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对突然开启的车门无法预见,亦无足够时间避让,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本案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孙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共计6000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以案说法】

  本案中,周某违规停车且开门未观察,对事故负全部过错,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孙某有注意义务,但孙某属正常行驶,面对瞬间开启的车门客观上无法预见和避让,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不能据此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旨在保障受害人及时获赔,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安全提醒:停车开门前务必通过后视镜观察并回头确认安全,建议养成“荷式开门法”——用距车门较远的手开门,迫使身体自然转动,便于观察后方。同时,驾驶人应提醒乘客下车时注意观察。一个小疏忽,可能给他人带来身体伤害,也让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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