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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救助走失宠物垫付诊疗费,主人应当返还

发布时间: 2026-07-28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市民王某在小区绿化带发现一只精神萎靡、浑身脏污的宠物猫,四周无人看管,疑似走失。担心宠物患病危及生命,王某主动将其送至宠物医院进行体检、驱虫与对症治疗,先后垫付诊疗、检查费用共计3000元。

  照料该宠物三天后,王某在单元公告栏看到业主林某张贴的寻宠启事,核对毛色、斑纹后确认系同一宠物,当即电话联系林某。林某委托亲友与王某微信沟通,对方查看全套消费发票、诊疗记录后,明确承诺全额偿还医疗开销,并约定一周内结清,王某随后将恢复健康的宠物交还林某。

  还款期限届满后,林某迟迟未支付款项,王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要均遭到推脱。双方协商无果,王某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偿还全部诊疗支出。法院审理认定王某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判决林某全额支付3000元诊疗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以案说法】

  本案中,王某对走失宠物无法定、约定照料义务,主动送医救治,目的是避免饲养人财产受损,完全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林某作为宠物所有权人,因他人救助行为免于财产损失,属于法定受益人,应当承担救助产生的合理诊疗费用,其亲友作出的还款承诺亦可佐证相关费用事实。

  无因管理制度旨在倡导社会善意互助,法律保护“好心人”的合法权益。对救助者而言,应妥善留存诊疗票据、沟通记录等证据;对饲养人而言,认领宠物后应当主动结清垫付的必要开支。权利与义务对等,善意与责任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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