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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园座椅借力锻炼摔伤,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 2026-06-26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75岁李老太到市民公园晨练,双手抓握园区休闲座椅椅身做左右拉伸锻炼。座椅底部固定处锈蚀松动,突然侧翻,李老太摔倒造成腰部软组织挫伤、轻微骨裂,住院保守治疗后康复,经鉴定不构成伤残,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类损失共计3.2万余元。

  李老太家属向负责该公园的绿化养护公司索赔,认为设施长期锈蚀未检修,未设置公共设施安全使用提示,管理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全额赔偿。养护公司则认为座椅仅供休息乘坐,并非健身器材,老人违规使用导致受伤,应自负其责。双方协商无果,李老太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涉事座椅底座老化锈蚀,养护公司未及时维修养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李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借力锻炼的风险,未加防范,亦有过错。据此,法院酌定养护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剩余40%损失由李老太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说法】

  本案是公共场所设施侵权的典型案例。公园座椅仅用于游客落座休息,而非健身锻炼器材,管理方对设施老化失修存在过错,应对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游客不当使用公共设施,对自身安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亦有过错,依法可减轻管理方责任。本案提醒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定期排查设施安全隐患;公众需增强安全意识,规范使用公共设施,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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