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承租刘某名下居民住宅居住。入住后,王某长期在家弹奏钢琴,每日从晚上7点持续至晚上10点,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从不间断。高层住宅隔音条件有限,长时间、高音量的琴声严重影响周边邻居正常生活与休息,邻居多次向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投诉反映。房东刘某得知情况后,主动与王某沟通协商,要求其在未采取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前,暂停周末及节假日弹琴。但王某认为在家弹琴属于个人正常生活权利,拒不配合整改。经民警调解,王某与刘某解除租赁合同,后因违约金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方不得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王某长期制造噪音扰民,经邻居、物业及民警多次提醒仍拒不整改,已构成合同违约,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向刘某支付相应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案说法】
本案明确了房屋租赁中租客的合法使用边界。租客在享有房屋使用权的同时,必须恪守合同约定及法定相邻义务。即便租赁合同无明确扰民禁止条款,依据民法典相邻关系规定,租客也需保障邻里生活安宁。
个人爱好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长期持续噪音扰民属于违规违约行为。租客需规范使用承租房屋,恪守邻里相处准则;房东应细化租赁合同条款,有效规避租赁纠纷与邻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