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在广场经营儿童电动玩具车租赁业务。某日,顾客周某向陈某支付20元后,和儿子共同驾驶一辆电动玩具车在广场上玩耍。行驶过程中,为躲避路面坑洼及行人,周某急向右打方向,不慎撞到正站立在广场边沿的吴某,致吴某摔倒受伤。吴某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共计2万余元,陈某与周某分别垫付了部分费用。因各方对责任承担比例争议较大,无法协商一致,吴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驾驶电动玩具车的危险性警惕不足,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在公共广场经营过程中,未将电动玩具车行驶区域与其他休闲人群有效隔离,也未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酌情认定周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以案说法】
近年来,因电动玩具车、小型游乐设施等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时有发生。消费者参与游乐活动时应提高安全意识,谨慎操作,避免因疏忽大意伤及他人;经营者更应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规范划定经营区域,设置必要的隔离及防护设施,细化安全管理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从源头减少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