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学生小桐在某培训机构报名学习小提琴,该机构负责人兼授课教师为李某。2024年2月,小桐家长续费一年,共计4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每周一节课,每节课100元,培训机构另赠送小提琴一把。续费后,小桐完成线下课程5节。后因李某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线下授课,双方通过微信协商,临时改为视频点评的线上课程,共上课4节。此后李某无法继续提供教学服务,双方就退费事宜协商未果,小桐家长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学费。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未能按约提供全部课程,构成违约,应退还相应费用。经核算:线下5节课费用500元予以扣除;4节线上课因教学方式变更未经书面确认,且效果有别,酌情按每节课60元扣除240元;所赠小提琴结合实际情况折价200元。综上,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学费306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案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教育培训机构无法继续履约引发的合同纠纷。培训机构在收取全年预付款后,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教学服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剩余费用。
案例启示消费者:在选择预付费教育培训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课程安排、教学方式、费用、退费规则及赠品处理等关键条款,并保留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避免因口头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对于培训机构而言,应恪守诚信,依约履行。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与消费者积极协商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若确无法继续履行,应及时妥善处理退费事宜,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