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司法局 > 普法天地

【以案释法】租车出行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失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30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国庆期间,陈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车自驾游玩。行驶至山路弯道时,因其操作不当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刘某将陈某、汽车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该汽车租赁公司亦起诉陈某,要求赔偿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系陈某驾驶不当导致,汽车租赁公司作为出租方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刘某的损失应先由承保车辆保险的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陈某承担。同时,因陈某的过错致使租赁车辆维修,其应赔偿车辆在合理维修期间内对应的租金损失。法院酌情确定维修期为30天,判决陈某按照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支付该期间租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租车自驾方便快捷,但同时也伴随着相应的法律风险。作为承租人,在租车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重点关注车辆损坏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取车时应认真检查车况并留存记录;驾驶时应提前熟悉车辆性能,遵守交通规则,谨慎行驶,避免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联系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并保留相关证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避免纠纷扩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