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女士在某餐厅就餐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事发后,餐厅工作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并清理了地面。李女士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厅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餐厅作为经营者,未能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李女士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过程中未对地面状况予以充分注意,自身存在一定过失,最终判定餐厅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女士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案说法】
本案中,餐厅作为经营者未及时消除地面湿滑隐患、未设警示标志,未完全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该行为与李女士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未充分观察地面情况,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也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因素之一。
经营者应引以为戒,在经营过程中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例如在清洁地面后确保地面干燥或设置警示标识,并加强员工培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也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免因自身疏忽而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