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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图片能否随意用?当心侵权!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5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在网络购物平台经营服装店的赵某,为提升店铺销量,于2024年未经授权,擅自下载使用了时尚博主刘某在某社交平台发布的个人穿搭照片,作为其网店商品展示图。刘某发现后,通过区块链技术对侵权页面进行了证据保全,并经公证处出具《数据保全证书》,确认了赵某的侵权行为。2025年,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未经许可使用刘某肖像及摄影作品用于商业宣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对刘某肖像权及著作权的侵害。经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赵某赔偿刘某3000元,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人享有使用其作品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

  【以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侵权纠纷。赵某未经允许使用刘某含肖像的摄影作品进行商业宣传,既侵犯了肖像权,也侵犯了著作权。其“未营利”的抗辩于法无据,因侵权认定不以营利为前提。

  此案提醒公众,网络图片并非可以随意下载使用,尤其用于商业目的时,必须获得授权。即便非商业使用,若存在丑化、污损他人形象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侵权。权利人如发现侵权行为,要及时固定、收集证据,方便日后维权使用。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肖像权,是每个网络参与者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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