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5周岁的小林独自前往某文身店,要求在其左臂进行文身。店员未核实小林年龄,即按小林要求完成了文身图案,小林支付费用500元。小林父母发现后强烈反对,并带小林前往医疗机构进行多次激光清洗,共花费9000元。小林父母认为文身店未依法核实年龄,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商未果,小林及其父母将文身店诉至法院,请求退还文身费500元,并赔偿清洗费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文身店未履行年龄核查义务,应负主要责任;小林父母未尽充分监护职责,应负次要责任。最终判决文身店返还500元文身费,并赔偿清洗费63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案说法】
本案中,小林作为15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身行为明显超出未成年人可独立判断的范畴,不属于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未成年人文身行为无效。
此案提醒:商家必须严格核查顾客年龄,无法判断时应要求出示身份证件,违法提供文身服务需承担法律后果;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与教育,提升其风险防范意识;未成年人群体的身心健康需全社会共同守护,杜绝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