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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7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小王驾车无偿搭载小李,途中与小张驾驶的客车碰撞,致三人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小王负主要责任,小张负次要责任。小李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损失后起诉索赔。事故发生后小李入院治疗产生了多项费用,小李遂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小张赔偿各项损失。

  小王辩称其行为属无偿帮助的“好意同乘”,应减轻赔偿责任。法院审理确认小王非营运车辆无偿搭乘小李,双方无异议,构成“好意同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事故责任划分及各方关系,法院在判决小王承担的赔偿份额内,酌情减轻其3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以案说法】

  “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搭便车”“搭顺风车”行为,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允许他人搭乘的行为。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好意同乘”不仅有助于弘扬互助友爱的社会风尚,也契合绿色低碳的出行理念,同时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

  驾驶人允许搭乘后,即负有保障搭乘者安全的注意义务。若因驾驶人的过错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该侵权行为发生在情谊行为的背景下,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减轻驾驶人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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