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3岁小王驾驶家中的电动自行车上路,因车速过快且操作不当,小王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对方车主手臂骨折。经交警调查,小王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经过事发路段时属于逆行,小王承担全部责任,其父母需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其发生危险行为。
【以案说法】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普遍存在安全意识薄弱、应变能力不足等问题,违法上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这不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影响学业,还会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同时监护人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特别提醒未成年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选择与自身年龄相匹配的交通工具。家长也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防止未成年人违规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