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3日,黄某与戴某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戴某将某小区电改遗留的一批废旧电线作价18万元卖给黄某,戴某于同日收取黄某支付的定金8万元。两个月后,戴某通知黄某废旧电线已经被小区业主卖出,并向黄某退回8万元定金。黄某认为戴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戴某辩称自己是代小区业主向黄某出售废旧电线,不应当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调查与处理】
审判机关认为,戴某系以自己的名义在小区业主授权范围内与黄某订立合同,应直接约束小区业主与黄某,戴某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因此一审判决黄某败诉,黄某不服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黄某仍不服,向龙岗区检察院提出民事监督申请。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再审,在向审判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最终再审改判戴某向黄某支付定金3.6万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7条新增无权处分条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买受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本案中,戴某与黄某买卖合同的标的额为18万元,故戴某应当支付黄某的违约定金为18万元*20%=3.6万元。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群众经常需要通过订立合同进行市场交易、参与民事关系,可能会遇到一些合同相关的问题。此案的依法办理,有利于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帮助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合同,恪守承诺,弘扬契约精神,促进公平交易,依法保障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