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2014决算公开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06日 来源: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92年12月,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按照“三定”方案,我院主要职能:一是对叛国、分裂国家、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二是依法对贪污贿赂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与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三是依法对全市重大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四是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监督;五是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是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七是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八是负责职务犯罪的法治宣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九是案件协查。

  2014年底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内设19个处科室,其中:事业单位1个、政治处1个、司法警察大队、政治处、反贪局为科级机构,反渎职侵权局为科级机构。

  (二)人员构成情况

  我院属财政全额拨款行政单位,2014年底编制数共277人,其中行政专项编制196人,事业编10人,行政工勤雇员编制71人。2014年年末实际在编的财政供养人员264人,其中:在职行政专项编制182人,事业编9人,在职行政工勤雇员编人数 64人,离退休人员9人。

  (三)决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4年,龙岗区检察院坚持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区委的工作部署,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1)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积极参与社会治理。(2)严肃惩治职务犯罪,促进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制定《龙岗区检察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坚持法治反腐,加大办案力度;严惩贪污贿赂犯罪;严惩渎职侵权犯罪;注重职务犯罪预防。(3)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深化诉讼监督模式改革,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不断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严守公平正义最后防线。强化刑事侦查和审判监督;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强化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监督。(4)推进检察体制改革,促进检察权规范公正高效运行。2014年12月17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院检察体制改革方案;12月25日,我院召开动员大会,正式启动检察体制改革。

  二、收入决算说明

  2014年收入决算11286.4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523.80万元;其他收入1762.64万元。

  三、支出决算说明

  2014年支出决算10000.5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10000.53万元。

  2014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7605.03万元,占76.05%,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017.6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818.5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75.68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78.73万元;项目支出决算2395.50万元,占23.95%,主要支出项目有查办涉嫌贪污贿赂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监督、职务犯罪预防等,根据高检院、国家保密局《检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上述项目的年度经费预算、收支情况为秘密范围,不属于公开内容,故未分项公开。

  四、“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共232.6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31.10万元,主要包括:年初公务车保有量54辆,7月底进行车改,单位保留27辆。全年运行维护费支出233.10万元,平均每辆5.0万元,与上年基本一致。当年未购置公务用车。

  2.接待费支出1.53万元,主要用于国内公务接待15批次,135人次;因公务来访人员减少,当年公务接待费支出较上年同期下降97.49%。

  五、部门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

  2014年度结算结余1623.21万元。(一)是2014年底一次性房补拨款是由两个科目拨入我院,在托收过程中市公积金中心显示银行余额不足,导致托收失败,所以一次性房补结余700多万元。(二)是2013年度政法转移支付资金535万元,结转到2015年使用。(三)是有些2014年施工的工程审计程序没有走完,剩余的工程款和其他应扣未扣的款项。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11月4日

  附件: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2014决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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