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东莞和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 2026-09-23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大中小

东莞和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杨利永诉你及深圳昱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东莞市莞睿茶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水榭花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泰祥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东莞市骏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六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6】44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的工资人民币223595.04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79083.32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4465.44元;

  四、第三至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路2号龙岗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二楼B10(联系人:房小姐,电话:0755-84812107)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23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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