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百仕明都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 2026-09-16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百仕明都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王玉诉你及百仕明都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26】46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  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工资40000元;

  二、 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度的年终奖(第十三薪)10000元;

  三、 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1538.46元;

  四、 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94994元;

  五、 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六、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63号(联系人:刘婕妍,电话:0755-8409337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6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