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安徽骏工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安徽薪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福建睿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福建清安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第六被申请人>、池州金卫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第七被申请人>、安徽东恒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第九被申请人>、蚌埠市灵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十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 2026-09-02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安徽骏工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安徽薪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福建睿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福建清安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第六被申请人)、池州金卫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第七被申请人)、安徽东恒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第九被申请人)、蚌埠市灵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十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杨府诉你及上海工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河南启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河南省鸿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八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6】55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至2025年4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一被申请人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三、准许申请人撤回对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第十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电话:0755-89916379)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2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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