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吉玻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
本委受理刘承丰、欧冬、樊荣峰诉你及深圳市天一玻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418、1419、142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418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刘承丰2021年8月15日至2024年2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3993元;
二、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刘承丰2024年6月4日至6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678.60元;
三、驳回申请人刘承丰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419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欧冬2023年2月22日至2024年2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3268元;
二、驳回申请人欧冬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420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樊荣峰2015年5月3日至2024年2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36678元;
二、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樊荣峰2024年6月4日至6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829.08元;
三、驳回申请人樊荣峰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418号、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419号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终局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420号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非终局裁决事项,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3室(联系人:林书记员,电话:0755-2840955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21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