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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新华、陈佩鸾、杨英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6】268、269、27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6】268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7月20日至2026年2月2日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6300元”的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支付刘新华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25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刘新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工资85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刘新华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2月2日工资248.18元;
五、驳回刘新华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6】269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陈佩鸾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22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陈佩鸾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工资4200元。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6】270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杨英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工资72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杨英2026年2月1日工资210.22元;
五、驳回杨英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6】268号、269号、270号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终局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科技园路宇宏健康花城132-1、133、134、135号商铺)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3室(联系人:陈书记员,电话:0755-2840955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