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吉玻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
本委受理邓青、江海波、邓洪平诉你及深圳市天一玻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415、1416、141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415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邓青2021年3月20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19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邓青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416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江海波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10330元;
二、驳回申请人江海波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417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邓洪平2017年9月19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20786.65元;
二、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邓洪平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28日工资8213.35元;
三、驳回申请人邓洪平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终局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吉厦社区早禾坑13号商铺105)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3室(联系人:林书记员,电话:0755-2840955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