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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诸海琼、赵海燕、陈若芳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6】370、371、37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6】370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诸海琼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2689.89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诸海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165.92元;
三、驳回申请人诸海琼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6】371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赵海燕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208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赵海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820.32元;
三、驳回申请人赵海燕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6】372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若芳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0996.69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若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754.22元;
三、驳回申请人陈若芳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石芽岭路35号天悦时代广场A座901-B)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3室(联系人:林书记员,电话:0755-2840955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