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老妈味道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健康花城店)

发布时间: 2026-07-31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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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曾居贤、李佳兴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6】142、14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6】142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2月20日至2026年2月2日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85680元、2025年3月16日至2026年2月2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000元、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导致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6000元”的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支付曾居贤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3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曾居贤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工资120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曾居贤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2月2日工资700.74元;

  五、驳回曾居贤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6】143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8月10日至2026年2月2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000元、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导致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000元”的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支付李佳兴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12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李佳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工资60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李佳兴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2月2日工资200元;

  五、驳回李佳兴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科技园路宇宏健康花城132-1、133、134、135号商铺)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3室(联系人:陈书记员,电话:0755-2840955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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