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雄盛服饰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刘佐雄(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段飞平、余长青、段娇娇、袁建华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6】46、48、49、5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6】46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段飞平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2781元,其中申请人段飞平10月至12月工资差额分别为4000元、4000元、4781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项仲裁裁决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段飞平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6】48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余长青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232元,其中申请人余长青10月至12月工资差额分别为2232元、1000元、2000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项仲裁裁决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余长青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6】49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段娇娇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381元,其中申请人段娇娇10月至12月工资差额分别为1381元、2000元、2000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项仲裁裁决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段娇娇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6】50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袁建华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588元,其中申请人袁建华10月至12月工资差额分别为1200元、1200元、1188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项仲裁裁决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袁建华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福桐路数字硅谷产业园南门D栋一楼园山街道劳动仲裁庭(联系方式:立案前台,电话:0755-28389606)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5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