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新瑞昌酒楼:
本委受理廖细才、郑燕琴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26】322、32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26】322号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9990.38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1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6661.16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4、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并载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5、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26】323号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4117.29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1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761.19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4、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并载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5、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63号(联系人:韩燕梅,电话:0755-84099889)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5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