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440300715233027Q(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杨娟娟诉你及深圳市中环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5】300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14日期间工资21675.82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5085.4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12月14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388.80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777.34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联系人:刘晓莹,电话:0755-85238745)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5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