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91440300715233027Q<第一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 2026-07-15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91440300715233027Q(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伍业林诉你及深圳市中环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5】292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14日期间工资23271.68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70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12月14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600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691.60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联系人:潘书记员,电话:0755-85238745)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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