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登服饰(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张素霞、刘明德、刘慧莲诉你、米兰登服饰(广东)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川海实业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深圳康得利服饰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已于2026年3月31日注销)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26】114-11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
一、准予3名申请人撤回第四被申请人及要求第四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仲裁请求;
二、准予申请人张素霞撤回第二项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6年1月19日工资61521.90元的仲裁请求;
三、准予申请人刘慧莲撤回第二项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1月19日工资116293.03元的仲裁请求;
四、准予申请人刘明德撤回第二项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5月1日至2026年1月19日工资67796.33元的仲裁请求。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1栋综治中心仲裁立案窗口(联系人:郭女士,电话:0755-23255498)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5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