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登服饰(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张素霞、刘明德、刘慧莲诉你、米兰登服饰(广东)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川海实业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26】114-11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26】114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张素霞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1月21日解除;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素霞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87153.79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素霞2024年度、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7650.81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素霞律师代理费4360.63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张素霞出具离职证明;
六、驳回申请人张素霞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26】115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刘慧莲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1月21日解除;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慧莲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90725.21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慧莲2024年度、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8973.22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慧莲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被克扣的工资7668.00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慧莲律师代理费3915.71元;
六、第一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刘慧莲出具离职证明;
七、驳回申请人刘慧莲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26】116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刘明德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1月21日解除;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明德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54363.75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明德2024年度、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2710.99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明德律师代理费3056.18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刘明德出具离职证明;
六、驳回申请人刘明德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上述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新社区深汕路(龙岗段)219号中信龙盛广场2栋四单元1504)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1栋综治中心仲裁立案窗口(联系人:郭女士,电话:0755-23255498)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