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苏州水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水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 2026-07-15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苏州水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水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朱红波诉苏州水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水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6】3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5 年 5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61494.25 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3 年 8 月 7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3 薪 56250 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报销款 2126.56 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875 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62500 元;

  六、第二被申请人就本案裁决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498号坂田仲裁庭三楼307(联系人:刘书记员,电话:0755-89608998)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5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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