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惠州市欣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6-07-10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惠州市欣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农斌龙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40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20日至2025年1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8597.52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差额39305.97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122.6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731.8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927.2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20日至2024年8月2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50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300元;

  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第三项至第九项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终局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裁决第一项、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非终局裁决事项,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3室(联系人:陈书记员,电话:0755-2840955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0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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