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新起点美容美发店<被申请人二>)

发布时间: 2026-06-17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新起点美容美发店(被申请人二):

  本委受理彭丽诉你及深圳市新启点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6】10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12月1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1965.84元,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的该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086.13元,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的该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准予申请人撤回第1项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支付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1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681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裁决第一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非终局裁决事项,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樟树布社区樟富北路8号公园里花园二期G106S)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3室(联系人:林书记员,电话:0755-2840955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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