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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苏晓玲、Gerashchenko Oleksandr(麦阿里)、李娟、黄婧君、彭秋意、叶雪静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6】274-279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对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6】274号申请人苏晓玲的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苏晓玲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月2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7516.46元;
二、驳回申请人苏晓玲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6】275号申请人Gerashchenko Oleksandr(麦阿里)的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Gerashchenko Oleksandr(麦阿里)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月2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3125.46元。
对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6】276号申请人李娟的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娟2025年10月15日至2026年1月2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9347.14元;
二、驳回申请人李娟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6】277号申请人黄婧君的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婧君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808元。
对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6】278号申请人彭秋意的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彭秋意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月2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686.09元。
对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6】279号申请人叶雪静的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叶雪静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1月2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600.38元。
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6】275号申请人Gerashchenko Oleksandr(麦阿里)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6】274号、276号、277号、278号、279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黄阁路6号城市立方花园8栋A座绿景大公馆S101售楼处一层复式02)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电话:0755-89916379)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