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龙岗区金鑫天花装饰材料行<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日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 2026-06-03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龙岗区金鑫天花装饰材料行(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日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冷英东诉你及深圳市金洲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192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48804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7888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6972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6970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2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50元;

  六、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2日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费人民币3044.03元;

  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人民币303元;

  八、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3742.92元;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电话:0755-89916379)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3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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