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胜军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吉华)案【2025】789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8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35000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三联社区三联综合楼9-9011-9012)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李6路9号吉华街道办事处一楼(联系人:谢丹,电话:0755-28259251)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