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福建睿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福建清安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第六被申请人>、池州金卫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第七被申请人>、蚌埠市灵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十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 2026-05-15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福建睿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福建清安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第六被申请人)、池州金卫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第七被申请人)、蚌埠市灵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十被申请人):

  本委已受理杨府诉你及上海工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安徽骏工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安徽薪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河南启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河南省鸿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八被申请人)、安徽东恒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第九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6】558号)。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电话:0755-89916379)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6年7月1日上午10:30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沙园路龙城街道办B栋一楼仲裁庭1号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15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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