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壹潞潮玩<深圳>玩具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

发布时间: 2026-05-08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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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曾棉伟、赵醒梦诉你及深圳菜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541、154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541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曾棉伟与被申请人二在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9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曾棉伟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9月1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448.28元;

  三、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曾棉伟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12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758.62元;

  四、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曾棉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857.14元;

  五、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曾棉伟律师代理费3141.00元;

  六、被申请人一对被申请人二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曾棉伟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542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赵醒梦与被申请人二在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9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赵醒梦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9月1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834.87元;

  三、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赵醒梦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1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403.84元;

  四、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赵醒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049.17元;

  五、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赵醒梦律师代理费2937.45元;

  六、被申请人一对被申请人二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赵醒梦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龙社区布沙路215号百门前工业区厂房2号5E1-6)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3室(联系人:戴书记员,电话:0755-2840955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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