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北京怡昌投资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 2026-05-08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北京怡昌投资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李云思诉你及深圳市水榭花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5】164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离职补偿款共计523875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负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准予申请人撤回第四项关于“两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及财产保全费”的仲裁请求;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路2号龙岗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二楼B10(联系人:房小姐,电话:0755-84812107)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8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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