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第二申请人):
本委受理杨冯诉你及深圳市新西湖实业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25】1084号),因等待关联案件结果已中止审理。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中止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25】1084号案件的审理。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63号(联系人:刘婕妍,电话:0755-8409373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9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